一人假装购房,一人充当中间人,一人负责接应

  精心策划的“诈桥”骗局最终破灭

  ◆薛先生与声称要购房的王某达成了垫资协议,两名房产中介全程协助办理手续。然而,在转账完成后,王某携款逃离现场……

  ◆警方调查发现,王某实为假意购房,伙同房产中介以购房需垫资为由,骗取薛先生60万元。

  ◆案发时,袁某骑电动车在银行附近接应,但事后声称只是帮朋友送人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?真正的“操盘手”是房产中介还是另有其人?

  一场精心设计的诈骗陷阱,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。近日,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成功侦办了一起以垫资为名骗取“过桥”资金的“诈桥”案件,涉案人员全部落网,幕后主使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。

  转账后,“购房人”携款潜逃

  薛先生在无锡从事购房“过桥”垫资业务。所谓“过桥”融资,是指在购房者面临资金短缺时,由第三方提供短期借款用于支付房款,待购房者获得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到位后再予偿还。2025年,经房产中介朱某介绍,薛先生认识了需要过桥资金的“购房者”王某。

  为了获得这笔垫资,王某向薛先生提供了详细的征信报告和房屋买卖合同以供核查,并承诺在银行手续完成后立即偿还垫资款。2025年1月6日,双方在银行签署了借款协议,王某预先支付了利息。房产中介孟某和朱某全程陪同,协助王某办理各项事宜。

  一切似乎进展顺利,60万元垫资款已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。然而,就在双方准备进行下一步操作时,意外发生了:王某突然手持收款银行卡迅速逃离。震惊的薛先生本能地追赶,但王某冲进银行附近的小巷,随即跳上一辆早已等候在此的电动车,疾速逃离现场。

  “我的钱!”薛先生焦急万分。

  “薛总别担心,我们陪您报警,他跑不掉的,钱肯定能追回来。”中介孟某和朱某表现得比薛先生还要激动,一边安慰他,一边主动协助报警并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。

  当晚,王某在外省被警方抓获。到案后,他辩称与薛先生签订的并非购房“过桥”协议,而是个人借款协议,属于民事纠纷,不构成刑事犯罪。

  三人合谋上演“诈桥”戏码

  然而,警方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后发现,案发前一天,王某和孟某曾一同出现在银行附近,疑似提前勘察逃跑路线。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,案发时,孟某曾指示王某“跑”。当王某询问如何应对警方时,孟某回复称“说是个人借款,有借条,只要搞成民事纠纷,派出所就不会受理”。这一典型“诈桥”手法,使得王某、孟某、朱某三人成为重大犯罪嫌疑人。

  面对确凿证据,三人的心理防线相继崩溃。他们均供述,王某并无购房意图,实为孟某策划指挥,朱某负责联系垫资人,王某则假意购房。三人以购房需要垫资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,随后王某携款潜逃。他们试图以民事纠纷掩盖刑事犯罪的伎俩,在铁证面前彻底破灭。

  2025年2月6日,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三人。

  监控画面中的另一位人物

  检察官审查认为,孟某、王某、朱某均符合逮捕条件。但案卷中出现的另一人物袁某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警觉。

  王某逃跑时,驾车接应的正是袁某。案件侦查初期,袁某曾进入警方视线。配合调查时,他声称是应孟某要求接送王某,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。孟某、朱某也否认袁某参与诈骗。因此,公安机关仅制作了证人证言,未对袁某采取强制措施。

  然而,办案检察官在孟某、王某勘察现场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了袁某的身影。“如果袁某只是帮朋友送人,为何要提前勘察?”

  经过反复比对监控录像和现场细节,办案检察官发现,监控显示袁某走在孟某、王某前面,并多次指示接应地点,行为十分积极,这与袁某此前的证言严重不符。

  更关键的突破来自于电子证据。通过全面审查现有证据,办案检察官发现一段通话录音。原来,早在2024年末,袁某就曾与朱某预谋过类似犯罪。通话中,两人明确提到了“打款后直接跑路”“有合同就是民事纠纷,随便他起诉”等内容。现有证据表明,袁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,涉案金额巨大,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应当逮捕。

  2025年2月14日,梁溪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书,要求追捕袁某。2月18日,袁某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。3月27日,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袁某。

  一个都无法逃脱

  袁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,孟某、朱某也继续否认袁某参与诈骗。为巩固证据,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进行数据恢复。通过梳理提取的上万条微信聊天记录,办案检察官发现,袁某曾在微信中发送过涉案房屋的估价、不动产查询结果,以及王某的征信报告、身份证、营业执照照片和涉案银行卡密码,表明诈骗所需信息均由袁某掌握。案发当日,袁某还通过微信指示孟某必须写借条,明确资金用途为周转,并要求删除、销毁聊天记录和购房合同。

  嫌疑人的陈述与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,可能存在事先串通。针对此情况,办案检察官依据客观证据,对涉案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,并进行释法说理,明确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、串供包庇的法律责任,并告知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。

  最终,孟某、朱某的侥幸心理被打破,如实供述了袁某组织策划犯罪、销毁证据、联络串供等事实。经审查,检察机关认定袁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2025年9月,梁溪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袁某提起公诉。

  2025年12月1日,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袁某仍心存侥幸,否认主要犯罪事实,并辩解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。针对其辩解,办案检察官出示了事前勘察现场的监控视频、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客观证据,证明其事前提出犯意、积极勘察、事中指挥犯罪、事后接应逃离并实际掌握赃款等关键事实,充分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应认定为主犯。

  2025年12月9日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、朱某、王某五年、四年九个月、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今年4月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十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10万元。目前,判决已生效。

  据悉,检察机关此前引导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款项59.97万余元,加上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赔的300元,60万元已全额发还给被害人。

  本报通讯员 华雪松 李昕 李瑶

  来源:检察日报